党建之窗
淮北矿业经营管控六项规定及经营问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经营管控的六项规定的通知
淮矿财〔2016〕246号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严明财经纪律,强化经营管控,明确设定经营管控以下六条红线:
一、严禁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
二、严禁将款项支付给合同约定之外的第三方。
三、严禁将材料、设备等物资违规存放于外部单位。
四、严禁将公司实物资产转入个人名下。
五、严禁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严禁将单位各类印章交由外部单位人员或本单位职责范围之外的人员保管。
发生上述行为,一经查实给予单位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016年8月19日
淮北矿业经营问责管理暂行办法
淮矿运管〔2017〕11号
为强化经营责任落实,全面防控经营风险,提升企业经济运行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经营“红线”类
1、擅自对外担保、投资、并购、捐赠。
2、私开单位银行账户。
3、设立“小金库”。
4、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或者将公司实物资产转入个人名下。
5、将款项支付给合同约定之外的第三方。
6、将材料、设备等物资违规存放于外部单位。
7、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将单位各类印章交由外部单位人员或本单位职责范围之外的人员保管。
9、私招乱雇用工。
10、违规转包、分包工程。
发生上述行为,一经查实,无论是否造成资产损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一律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且该责任年度相关负责人不予兑现绩效年薪,已经兑现的予以全额追索扣回。
触犯第1-8条红线,由财务资产部组织核实并提出问责意见;触犯第9、10条红线,分别由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组织核实并提出问责意见。办公室、党委工作部、运营管控部、法律事务部配合。
二、经营目标类
1、连续未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盈亏(经费)考核指标。
当年度指标未完成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组织约谈,并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未完成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连续三年未完成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处理。
出现上述情形,由运营管控部组织核实并提出问责意见,财务资产部、监察审计部配合。
2、对盈亏、成本等经营考核数据弄虚作假的。
对查实弄虚作假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分管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查实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分管负责人降职处理;查实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处理、分管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
出现上述情形,由财务资产部组织核实并提出问责意见,运营管控部、监察审计部配合。
三、违规经营投资类
触犯《安徽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所列其他违规情形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出现该类问责情形,由监察审计部组织核实并提出问责意见,财务资产部、运营管控部、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配合。
四、相关规定
1、本办法对集团(股份)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机关部室相关负责人经营问责适用。二级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占比虽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子公司、分公司、经费单位。
2、经营问责程序按《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问责暂行规定》(淮矿发〔2010〕1号)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